一、名称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二、依据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施行)第十九条。
三、资格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酒精、饲料等工业用粮生产企业;
2、酒精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0.5万吨以上,饲料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
3、近两年生产运营正常,无违法经营行为,企业信誉好。
四、提交的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近二年的财务报表;
4、企业近二年的酒精、饲料销售报表,上年度酒精、饲料实际生产用粮情况。
五、申办程序
1、凡具备上述条件的江西省内酒精、饲料等工业用粮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申报表》,一式5份,报所在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后,共同实地察看企业的生产状况,认真审核企业的有关材料;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由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共同核发《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书》。购买陈化粮企业资格认定书一年内有效,并由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向购粮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部门寄送《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确认通知书》。
4、获得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要与省粮食局签订责任书。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处室、人员
受理处室:省粮食局调控处
受理地点:省粮食局大楼715室
责 任 人:戴杭生 办公室电话:6261774
经 办 人:杨建纲 办公室电话:621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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