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
二、依据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第20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通告)第8、9条
三、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具有容量3000吨以上(含3000吨)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的要求。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仓房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设施;
3、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设备的要求,一般应具有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
4、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养,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5、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6、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公路,交通便利;
7、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8、在提出申请的前两个年度内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连续发生严重亏损。被取消资格不满3年或者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行为的,不授予资格。
四、提交的材料目录
1、法人代表承诺书;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库区基本情况表;
4、仓容基本情况表;
5、主要储粮技术说明;
6、企业检验条件;
7、主要专业人员表;
8、企业财务表。
五、申办程序
1、登记;
2、核实企业申请资料的份数、格式是否符合要求,上报资料是否完整、真料。材料存在错误、不全或不合要求:⑴可以当场修改的,允许当场修改。⑵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审核机关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
3、核实企业申请的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是否一致。
4、填写相关受理通知书。

六、受理时间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工作于每年5月和10月的第三周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处室、人员
受理处室: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
受理地点:省粮食局大楼713室
负 责 人:覃蔚霞 办公室电话:6269723
经 办 人:吴跃萍 左进良 办公室电话: 6212689
九、相关下载
1、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标准下载
2、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企业申请系统软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