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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粮食局服务承诺制
1、工作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优质服务,热情待人,文明办公,秉公办事,公开办事程序,自觉接受基层与群众的监督。
2、下级或有关业务单位提出的有关粮食政策、业务问题的请示,业务承办处室应根据权限范围按《江西省粮食局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批复,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告知请示单位不能及时办理的原因。基层单位人员到本局咨询有关粮食政策、业务事宜,有关业务处室应认真答疑;如果需要办理请示、批复的,应告知其程序和有关手续。
3、下级单位提交的或有关部门转来的属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审批审核的项目,有关处室承办人员应及时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申请材料,发现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补充材料。承办处室对申请审批审核的项目进行审查,涉及多个业务处室联审的项目,相关处室应主动协调,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一致意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批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或有关部门在提出属本局受理的审批审核申请之前,到本局咨询有关事宜,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有关手续和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4、凡本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本局举报和投诉。在接到群众举报或投诉后,凡能及时处置的,应按《江西省粮食局限时办结制度》的时限办结。举报或投诉者署真实姓名,要求答复的,应限时答复;情况较复杂的举报或投诉,无法及时办结的,需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向举报者或投诉人作出解释。为举报、投诉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局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或发现违诺现象,可向本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投诉电话:0791-6225907 6226107。
江西省粮食局首问责任制
㈠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本局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办理的责任制度。
㈡首问责任人在接受来访、来电、来信时,要做到积极主动、热情周到;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禁用服务忌语;要有良好的形象,体现我局机关的精神文明风貌。
㈢对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及时认真负责办理。
㈣对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将当事人引至或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转达本处相关承办人办理。
㈤对属于首问责任人以外处室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将当事人引至或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转达相关处室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处理。
㈥首问责任人在履行首问责任制时,要严格执行《江西省粮食局工作规则》和《江西省粮食局服务承诺制》。
㈦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的,或违反有关制度规定,推诿扯皮、态度生硬、损害机关形象的,按江西省粮食局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处理。
㈧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负责检查、督促首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江西省粮食局限时办结制
㈠对上级交办的事项,以及《江西省粮食局服务承诺制度》所承诺的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㈡对下级粮食部门和有关业务单位提出的关于粮食等业务的政策问题的请示,承办处室必须自收到请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告知请示单位。
㈢对需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政策及业务问题,有明确时限的须在该时限内办结,无明确时限的须积极主动地做好协调工作。
㈣对需要省粮食局批准或转报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须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或转报。
㈤对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涉及的处室须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意见呈报局领导。
㈥对粮食收购、供应等方面的政策咨询,须在2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咨询者。
㈦对我局管辖范围内的举报或投诉件,凡能实施即时处置的,应在接到举报或投诉件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举报或投诉者署真实姓名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查办结果;须立案处理的,应按有关程序处理。 违反服务承诺制的,按照江西省粮食局有关规定处理。
㈧对局属单位正式行文要求转报的请示或其他文件,承办处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局属单位对外投资等要求审批的,承办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呈报局领导或转报。
㈨以省粮食局名义正式对外行文的,从文稿(打印稿)送至局办公室核稿之日起,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㈩对局领导的批办件,承办处室必须即接即办,尽快办结。
(十一)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有规定时限的事项,按要求的时三个方面改革、限办结。
(十二)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按照《江西省粮食局行风建设若干规定》处理。
(十三)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按上述办结时限要求,对各项有关工作进行督办、查办。
江西省粮食局一次性告知制
㈠ “一次性告知”是指单位或个人到省粮食局机关办理属局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工作事项,或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㈡经办人员对单位或个人需要办理审批审核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相应的办理程序;对暂不予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㈢经办人员在向当事人一次告知时,要说明已具备内容(或款项)和需要补办的内容(或款项)。经办人需请示后才能告知补办内容(或款项)的,要说明缘由和何时、何种方式办理。
㈣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和手续,补齐上报后经办人员要及时受理。
㈤局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上门咨询,对办理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调离工作岗位。
江西省粮食局群众来访接待制度
㈠接待地点:局大楼一楼群众来访接待室。
㈡接待程序
1、来访人有事来访,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门卫值班人员应及时打开群众来访接待室,引领来访人员在接待室等候,并立即电话报告局群众来访接待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接待办”),不允许来访人随意上楼。
2、局接待办人员应及时到接待室了解来访事项,并根据来访事项通知有关方面主要负责人,有关方面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到接待室负责接待,并作好记录。
3、接待方面及时处理来访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答复)来访人,同时书面报告局接待办。
4、局接待办应及时掌握来访情况,协助有关单位认真处理来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并负责跟踪督办,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局领导。
省粮食局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责任,实行文明办公,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粮食局机关各处室、局后勤服务中心、省军粮供应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各处室、中心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㈠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服务或公开审批条件、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工作时限等行为; ㈡违反规定程序或违反有关服务承诺等不规范行为; ㈢违反首问负责制,不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命令、规定 等赋予的职责,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行为; ㈣违反一次性告知制,拖延履行服务职责等行政效率不高 等行为;
㈤违反限时办结制,请示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特殊情况下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毕,但及时向来文单位反馈的除外)、造成工作被动或失误的行为; ㈥违反省局文明办公实施方案内容,服务态度生硬傲慢,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㈦对上级领导部门、主管部门及局领导交办、转办的事项不及时办理、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行为。 第四条 各处室(中心)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行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本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外,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㈠在相关机构对其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行政纪律的; ㈡对调查人员或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㈢对抗监督检查或在调查期间弄虚作假的; ㈣经过行政责任追究后仍然不改或屡犯的; ㈤其他需要依法依纪加重处理的。
违反党纪或政纪的,移交局纪检监察室追究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行政责任追究的种类: ㈠批评教育; ㈡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㈢通报批评; ㈣给予组织处理。 第七条 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限期改正的,由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决定;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及对有关处室(中心)领导责任人的处理,由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领导责任的,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和相关材料,并经局纪检组、监察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对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建议、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在15日之内报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备案;有关单位或个人认为失实或不公正的,可以在10天内提请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复核,并依最终处理结果执行。
第九条 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主任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德金同志担任,成员由局人事教育处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等组成,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处,建立相关的行政责任追究档案。行政责任追究将与年度考核挂钩。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