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经贸字[2006]118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直属库: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关于印发200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6]18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1、实施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护农民利益采取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中晚稻收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2、本预案的执行时间为2006年10月20日至12月31日,在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内,当市场价回升到最低收购价之上时,可停止预案的执行。
3、为方便农民卖粮,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原则上在每个乡镇设一个延伸收购点,并对延伸收购点收购的粮食质量、数量负责。委托收储库点、储存点、延伸收购点按今年早籼稻收购公布的名单执行。
4、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稻,质量必须达到国标三等标准。对质量未达到国标三等标准的粮食,必须由收购企业自行整理达标后方可收购入库。
5、各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中晚稻最低收购价,严禁收购中压级压价或抬价收购,凡违反最低收购价价格政策收购的中晚稻,不得纳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6、加强资金现金调度与管理。各级农发行根据确认的贷款主体组织发放贷款,对执行最低收购价预案收购的粮食要确保资金供应,并督促承贷主体与中储粮直属库签订好委托收购协议。同时要加强现金供应,由当地政府牵头,成立人行、农发行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部门参加的收购资金、现金调度领导小组,确保资金、现金及时足额供应。
7、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坑农害农、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入市收购,决不容许人为设置障碍,影响粮食正常流通。预案执行期间,严禁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检查、拦路设卡和非行政执法人员代行执法。
8、要优先保证中央储备粮轮换所需粮源。中央储备粮轮换任务属国家指令性任务,必须确保完成。以县市为单位,凡有中央储备粮轮换任务的,粮食轮入计划完成之前,不得上报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对中储粮直属库轮换所需粮源,由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和省粮食局与有关县市协调安排,各地要予以支持,以保证中央储备粮轮换任务在江西区域内的全面完成。
附件:关于印发200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