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赣发改经贸字[2006]773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直属库: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关于印发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6]13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1、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政策的一项重大决策,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早籼稻收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2、本预案的执行时间为2006年7月23日至9月30日。 3、为方便农民卖粮,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原则上在每个乡镇设一个延伸收购点,并对延伸收购点收购的粮食质量、数量负责。 4、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质量必须达到国标三等标准。对质量未达到国标三等标准的粮食,必须由收购企业自行整理达标后方可收购入库。 5、各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严禁收购中压级压价或抬价收购,凡违反最低收购价价格政策收购的早籼稻,不得纳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附件:关于印发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通知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