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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储备入库粮食核查确认工作规范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切实做好对省储入库粮食的核查确认工作,确保省储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对所有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收购、轮换等入库的省级储备粮食质量、数量、价格、储存等进行核查确认的相关工作。  
    二、工作程序  
    1、样品送检。省储粮承储单位在省储粮批量收购、批量轮入或分批轮入计划完成后,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扦取有代表性样品,主动送“省粮食局粮油质量监测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粮食产品质量检验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所)进行质量检测。为保证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省级储备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储办)、省质监所要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库点,直接派员扦取样品,进行对照检验。  
    2、申请确认。承储单位取得送检样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及时向省储办函报,申请对数量、价格和储存进行核查确认。为方便工作,函报统一使用省级储备粮轮入和收购入库确认申请报告的标准文本格式(粮储轮便函[2005]22号)。  
    3、现场核查。省储办根据承储单位库存确认申请报告和省质监所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由省储办会同省农发行派员到承储单位现场核查库存粮食数量、价格和储存情况;也可由省储办委托省辖市粮食局和同级农发行派员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报告。  
    4、文件确认。现场核查后,省储办将对符合要求的库存粮食确认为省级储备粮,并下发正式文件予以确认。具体确认的数量、价格以文件规定为准。  
    三、 质量检验  
    省级储备粮质量检测实行样品送检制,由省质监所承担具体检测工作。各承储单位在省储粮批量收购、批量轮入或分批轮入计划完成后,要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扦取有代表性样品,主动送省质监所进行质量检测。  
    1、扦样和分样。省级储备粮食质量扦样、分样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491-85的相关规定,由各承储单位自行操作。结合仓型实际,各承储单位在扦取样品过程中,对仓容量在200吨以下(含200吨)的仓间,按规定直接扦取一个标准样品;200-1000吨(含1000吨)的仓间,按标准规定扦取小样,小样再混合后形成一个检验大样;1000吨以上的仓间,按照每1000吨划为一个区,按规定扦取一个代表样品。不允许出现一个样品代表两个或以上仓间的现象。  
    2、样品标识和登记。各承储单位送检样品必须准确标明承储单位名称、检验品种、代表数量、代表仓号、联系方式等样品标识,并认真填写《江苏省省级储备粮入库(小麦/ 稻谷)检查抽样单》(粮储便函[2005]20号),抽样单须随送检样品一并同时送至省质监所。  
    3、样品检测和核查。省质监所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送检样品进行及时检测,并对送检样品进行核实。省储办和质监所要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库点,直接派员扦样,进行对照检测。  
    4、检验报告的发放方式。原则上由省质监所邮寄送达各省储粮承储企业,也可由被检验单位派员领取。  
    5、省质监所对送检样品质量检测实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省有关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四、数量核查  
    经承储单位申请,省储办会同省农发行派员或委托承储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粮食局、农发行对承储单位入库的省储粮数量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现场数量核查确认步骤如下:  
    1、账务核查。承储单位须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各项统计、会计报表和保管账卡,并对申请核查确认的省储入库粮食准确填写《省级储备粮库存核查确认表》(详见附件)中的相关分仓位存放情况。核查人员根据承储单位申请确认的粮食数量,核对承储单位相关会计账、统计账、实物台账等,核查账账、账卡相符情况;检查前几批的《省级储备粮库存核查确认表》,确保批次间的衔接;检查账卡健全和填写规范情况;承储的省储粮与其他性质粮食是否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统计上是否存在重复或遗漏等问题。账务核对有异议的,暂停对该库库存核查确认,委托该库主管单位进行库存检查,并上报检查报告,省储办将视检查结果决定是否对该库库存核查确认。  
    2、实物核查。第一步随机抽仓,现场勘查,核对本库储存的粮食库存总量;第二步重点清查省储粮库存,根据省储粮库存实物台账和《省级储备粮检查确认表》反映的申请核查确认的省储粮存放情况,核查人员实行逐仓核查。并按照不少于申请确认总量40%的量,随机抽仓,通过丈量(库点应事前做好准备)计算等办法重点核对仓内实际存放数量是否账卡、账实相符。   
    五、储存检查  
    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数量检查的同时,一并对储存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看省级储备粮是否储存在省储粮计划下达的库点中,有无将省储粮擅自委托给计划库点外的其他库点储存,是否选择完好仓房储存,发现外库储存的粮食一律不予确认,发现露天储存的粮食也一律不予确认;仓储保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仓牌、仓囤卡是否齐全,粮食是否堆放整齐;是否存在不同性质粮食混合存放的现象,若有违规现象要求限期整改;仓内存粮质量是否存在明显感官差异,若发现则停止确认,扦样送检,符合质量要求后再予以确认。  
    六、价格核算  
    根据承储单位上报的入库价格,核查会计账面反映的实际入库成本,结合周边市场价格、该单位实际入库品种、品质、质量和其他实际情况,对入库价格予以综合核算。经正式文件确认的入库价格,仅作为承储单位向当地农发行申请办理省储粮储备贷款以及计算储备利息补贴的依据。  
    七、建立手续  
    核查人员应在《省级储备粮库存核查确认表》上记录现场核查的具体仓位、数量,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已采取的相关处理建议等,并签字;承储单位可在该表上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关情况说明。《省级储备粮库存核查确认表》应分别由核查人员和承储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承储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核查人员带走一份,承储单位留存一份),作为省储办起草省储粮库存正式确认文件和事后监督的重要档案依据。  
    八、核查确认工作纪律  
    1、参与库存核查确认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廉洁,认真负责,如实反映入库省储粮情况。对在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  
    2、承储单位应主动配合省质监所和现场核查确认人员,做好质量、数量、储存、价格核查确认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按规定要求认真扦样,如实记录,并对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3、省质监所应对承储单位送检的省储粮样品及时安排检验,按规定或约定时间出具检验报告单,并送达被检验的承储单位,同时向省储办通报检验结果;省质检所对检验报告单的准确性负责;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保证检验结果科学、公正、准确,不得利用质量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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