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行调整粮食流转贷款对象和范围
为创造各类收购主体公平使用信贷资金的政策环境,日前,农发行修订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流转贷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调整粮食流转贷款对象和范围,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其他粮食企业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信贷资金需求,给予粮食流转贷款支持。
《办法》指出,粮食流转贷款是指农发行向粮食企业发放的用于其自主经营收购和调入粮食所需资金的贷款。《办法》规定了粮食流转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执行政策。应以执行国家政策为前提,认真落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和扶持“三农”政策,二是控制风险。以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为核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三是择优扶持。在各类粮食收购企业公平使用信贷资金的政策基础上,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的信贷支持和管理方式,对资信状况好、效益好、风险低的企业予以优先扶持,四是全程监督。将企业资金,包括粮食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运动的全过程纳入信贷监督范围。
《办法》规定了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凡在农发行开户的粮食经营企业均属粮食流转贷款对象。贷款种类和用途是,粮食流转贷款按用途可划分为粮食收购贷款和粮食调销贷款。粮食收购贷款,用于解决按政策法规规定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借款人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粮食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其他粮食经营企业购入,含进口,粮食以及粮食副产品的合理资金需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其他粮食企业的粮食调销贷款需求,仍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他粮食企业贷款办法》的规定。
贷款条件是,借款人申请粮食流转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信用等级达到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二、具有与申请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包括在粮食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或者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的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等。借款人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具体比例由省级分行确定。三、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未能按期偿付的,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无违约行为发生。
办法》规定了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粮食流转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粮食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农发行的资金筹措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粮食流转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利率浮动按总行相关规定执行。贷款方式是,粮食流转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资信状况较好,能确保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或者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的借款人,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办法》还对贷款办理、贷款检查与监督做了具体规定。强调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对借款人粮食的购进、储存、销售、资金回笼等各环节实施全程监控,并建立台账反映监测。油脂流转贷款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国粮网 时间:2006-3-14 16:04:47 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