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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06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出台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的精神,3月29日,湖北省委、省政府决定:2006年我省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粮食直接补贴。具体补贴政策是:
    一、乡(镇)政府按照农户2005年县(市、区)确定的补贴品种和核定的补贴面积以及2006年县(市、区)统一的补贴标准,分户计算粮食直补款。2006年农户种植粮食的面积和品种与2005年核定的种植面积和品种不一致的,2007年发放粮食直补资金时予以调整。
    二、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向农民兑付,于4月底以前一次性发放到农户。实行“一折通”发放储蓄存折的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直接存入农户的“财政涉农补助资金活期储蓄存折”中,农民可以持储蓄存折、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支局)储蓄点核查资金的到位情况。离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支局)较远的农户,可以由乡(镇)财政所将粮食直补现金送到农户手中,愿意领取储蓄存折的,乡(镇)财政所也可以发放存折。粮食直补资金不得由乡(镇)政府部门及村(组)集中代领转付,也不得抵扣任何款项。
    三、农民持储蓄存折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指定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支局)领取补贴款。各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支局)不得违规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
    四、2006年8月底前,乡(镇)政府要对2006年农户种植粮食的面积和品种进行核实,并以村(组)为单位,对每个农户实际种植粮食的补贴面积和品种进行张榜公示。核实后的实际种植面积,经农户核实,并在《粮食直补面积分户登记表》上签字认可后,作为2007年粮食直接补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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