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225号)精神,做好2009年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特制定《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复查工作方案》,经过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复查工作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225号)和《2009年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赣粮发〔200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复查范围
按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的要求, 复查阶段主要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兼顾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
复查粮食数量为全省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涉及储存粮食库点341个。其中: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商品粮各占一定比例。
被查企业同时储存了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粮食的,可合为一个被检查单位,
二、复查内容及方法
(一)听取设区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本辖区粮食清仓查库自查和普查工作的汇报,查看清仓查库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对自查和普查阶段工作质量和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并作出评估。
(二)听取有关县(市、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督导 辖区内企业开展自查情况汇报。查看被查企业自查阶段的工作原始记录、实物检查、账务检查、质量检查等各类工作底稿,并对照被查企业的仓库、统计、财务账,进行初步面上核对。
(三)库点实地检查
1、库存粮食数量检查。查验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同时,按照不同的检查方法分别填写附表1-1、1-2、1-3。全部货位清查完成后,按附表1-4进行登记汇总。
2、库存帐务检查。一是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帐、统计帐、会计帐、银行资金帐的帐实相符、帐帐相符情况,帐务处理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帐管理、分仓储存情况。二是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分别填写附表2-1、2-2、2-3、2-5。
3、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擅自变更储粮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粮、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分别填写附表2-6、2-7。
4、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分别填写附表2-8、2-9。
5、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与储存品质宜存率。
(1)扦样原则
库存粮食质量扦样检查按照大型房式仓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每增加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小型仓房、货位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为原则,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不能合并扦样的,应分别扦样。包装粮扦样条件比照小型仓房、货位,但要分区扦样。扦样作业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正在熏蒸和轮换出库、入库的仓房可不安排扦样。但对正在熏蒸的粮食要查验熏蒸记录。
(2)样品要求
所有扦样样品均为一式三份,其中一份被查企业留存,一份送省粮油质检中心留存备检,一份送指定机构检验。每份样品均为1公斤。扦样完成后,有关人员要填写附表3-1。
三、复查人员及分组
按照“统一抽调、集中培训、混合编组、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参加复查人员由设区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择优推荐,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选调。其中设区市按照实物2人、统计2 人(其中软件汇总1人)、财务2人(其中农发行1人)、质检2人的要求推荐参加复查工作人员。中储粮江西分公司推荐10人。
复查工作由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指挥和部署,全省共分10个工作小组(具体分组见附件2、3),各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个小组在复查地区要分别就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的粮食及国有粮食企业存储的商品粮进行检查。
四、复查时间
(一)培训时间:参加复查人员于2009年4月21日上午到南昌集中培训(地点另行通知)。
(二)复查时间:2009年4月22日-30日。
五、复查结果汇总、报送
各复查工作小组要指定专人对本组所有工作底稿进行汇总,并写出复查工作报告。其中汇总表4-1、4-2、4-4、4-5、4-6、4-7、4-8由各小组的实物、统计、财务检查人员分别填写,4-11由质检人员填写。各复查工作小组要在4月30日前安排人员将扦取的样品送至省粮油质检中心,2009年5月5日前将复查工作报告和所有工作报表送到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电子文本和纸质材料)。省粮油质检中心应及时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并于5月25日前取回检验结果。
六、复查工作要求
复查工作要认真贯彻赣府厅字〔2008〕225号和赣粮发〔2009〕5号文件精神,切实按照全国暨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动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严把复查关,扎实做好复查工作。
(一)认真工作,高度负责,严格执行检查方法。复查工作绝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严禁弄虚作假,隐匿瞒报,要确保复查工作的质量和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对检查工作过程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积极与被查企业沟通核对,经核对后仍存有异议的,要求企业作出书面说明。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复查工作尤其是实物检查要突出安全意识,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对高空作业和扦样的要制定安全可靠的工作方案,严禁违规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三)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复查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查库,认真做到“十个严禁”。
(四)为确保复查工作顺利进行,请市、县(区)粮食局和有关被查企业给予人员等方面的密切配合。
(五)各复查工作小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复查任务。
七、复查工作监督
为了加强对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复查工作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复查期间将实行复查工作巡查制度。全省组织3个巡查组,分别由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领队,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参与(巡查分组名单见附件4)。同时,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复查工作进行监督。各地及有关企业、复查工作小组要积极主动向巡查组汇报自查、普查、复查工作进展情况、政策和纪律执行情况,认真倾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善和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以保证清仓查库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不折不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