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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颁布实施《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促进全社会了解和遵守《条例》,省人大常委会于6月3日上午在广州举行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同志,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春洪同志出席新闻发布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金正佳同志指出,《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定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保障全国最大粮食主销区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我省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法治新优势。当前,粮食流通管理已从过去粮食统购统销体制下以行政手段为主,转为粮食流通市场化体制下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全省乃至全国粮食安全保障立法的空白,是全省粮食安全保障制度建设的里程碑,为全省粮食安全提供了法制保障。《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涵盖粮食生产、经营、储备、调控和应急等各方面,体现了保障我省粮食安全的基本思路,即:一手抓粮食市场机制的完善,一手抓政府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明确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粮食安全保障机制。同时,《条例》将目前我省行之有效的重要文件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并以“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精神率先以法律规范形式明确了粮食安全保障的定义,全方位设计了保障粮食安全的制度。社会各界应当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好《条例》,为保障全省粮食安全履行应尽的责任。
    李春洪同志强调,粮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关系国家安全的全局性重要战略物资。保障人民群众的粮食消费需求,始终是各级政府的头等大事。我省粮食消费总人口超过1亿,自给率不足40%,是全国最大的粮食主销区。保障我省粮食安全,有利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落实中央提出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粮食流通领域率先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为主要手段、政府粮食储备和调控为后盾的粮食流通新体制,粮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条例》对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进行了总结和升华,将现行有效的重要文件规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和规范,是今后全省粮食工作进一步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落实好“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粮食安全保障机制,带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共同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的良好局面,为我省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做出积极贡献。
    出席新闻发布会的还有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法委、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等单位的负责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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