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行严格规范粮油准政策性贷款管理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0日讯(记者王信川)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近日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粮油准政策性贷款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严格规范粮油准政策性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了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规范操作“十条底线”,并指出“十条底线”是每笔粮食贷款从发放到收回的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要求。违背这些规定将危及粮食贷款的安全运行,就意味着信贷管理的失职。
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规范操作的“十条底线”包括:一必须确保本区域内支持粮食收购不出大的问题。各级行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粮食调控政策,扎实做好粮食信贷各环节的工作,确保粮食收购工作平稳顺利,不允许出现因农发行自身工作不到位导致农民“卖粮难”。二必须加强贷款投向管理。粮食收购信贷资金要确保粮食收购资金需要,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严禁粮食收购信贷资金流入房地产、中长期项目建设和证券期货市场。三必须按贷款条件发放贷款。粮食收购信贷资金只能对具备收购贷款资格和条件的企业发放,严禁对不落实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严禁发放收购贷款用于跨省(区)粮食收购。四必须按权限审批和核准发放贷款,严禁越权审批和核准发放贷款。五贷款发放必须进入专户。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汇划和支付。发放调销贷款的,粮食购销双方必须在农发行开户。六必须核打码单等粮食收购凭证,根据粮食入库进度审核支付贷款。七必须严格执行定期查库制度。收购旺季客户经理每周至少核查一次,淡季每10天至少核查一次,县级支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粮食库存全面集中检查,二级分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县级支行间的交叉检查,省级分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内库存核查。二级分行和县级支行行长要对本辖区开户企业粮食库存的真实性负责。八粮食销售必须“钱货两清、收钱出粮”,不得违反规定赊销形成超期结算资金占用。九粮食销售货款必须及时足额回笼。对只在农发行融资贷款的客户,销售货款必须全额回笼到农发行;多家银行贷款的客户,销售货款按不低于农发行贷款及企业自有资金形成库存占其全部库存的比例回笼到农发行。十回笼货款必须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开户行要及时从回笼货款中收回贷款本息,避免企业挤占挪用,不得为了存款延迟收贷收息,粮食收购贷款不得周转使用。
来源: 时间:2010-3-11 8:48:00 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