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地方商品储备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确定我区11家粮食储备企业、20家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12家食用油承储企业,6家军供企业分别享受免征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税收优惠政策。
此次税收优惠政策是继200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粮食储备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增加了享受免征的税种,并将自治区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列入范围之内,对促进粮食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确保储备粮油安全和市场粮油供应,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