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关于规范国有粮食企业粮食交易的意见
为推进全省粮食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防止粮食购销活动中出现暗箱操作、违规操作等行为,现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就规范国有粮食企业粮食交易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粮食交易的重要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政策性用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这是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粮食市场的需要,也是防止在粮食购销活动中出现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措施。粮食企业购销活动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不仅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粮食有序流通,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自觉主动地规范自身的粮食交易行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粮食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以确保我省规范粮食交易的工作顺利进行。
二、地方储备粮油的采购、销售要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交易
为切实规范粮食交易行为,先在地方储备粮油购销中进行试点。省、市、县(区)各级地方储备粮油的采购、销售,除需直接从种粮农民(含粮食经纪人)手中采购外,应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完成。省级储备粮油销售(轮出)必须通过省级粮油批发市场公开竞价交易。市、县(区)储备粮油的轮换采购与销售,应通过市、县以上规范的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完成,禁止任何其他形式的场外交易行为。鉴于省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费用包干,省级储备粮油在下达轮换计划之后,承储企业即可自行选择交易的时间和竞价起拍价进行交易。如起拍价位不能成交,应及时向省粮食局报告。
三、动员和鼓励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性商品粮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交易
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性商品粮油等其他粮油购销业务,除从种粮农民(含粮食经纪人)手中直接收购外,应积极主动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交易。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确需进行场外交易的,应列为“三重一大”事项,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策,并保证整个过程公开透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非国有粮食企业进入粮食批发市场交易。
四、加快粮食批发市场建设
为方便各类粮食企业进场交易,各级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省里主要负责省级粮食批发市场(南方粮食交易市场)与分市场建设及市场功能的完善。市、县各级以建设和完善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基层初级粮食批发市场体系为主。鼓励和支持各地加强与省级市场的合作与联网。在完善批发市场建设过程中,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主要是完善现有各类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切忌一哄而上,防止重复建设,造成浪费。各级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要对进场交易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要通过热情周到的服务,吸引更多的客户进场交易。
五、加强对政策性粮油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贯彻执行政策性粮油规范交易的规定,国有粮食企业要及时将政策性粮油交易情况向同级主管部门报告。各级粮食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策性粮食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控、行业指导、监督检查等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财会、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流转方面的监管。对于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取消全部政策性粮油承储资格。对干扰客户正常交易、设置障碍影响粮食出库、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费用的粮食企业,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不按合同约定提货的用粮企业,粮食批发市场应将收取的粮食交易保证金转交给卖粮方。对损害单位集体利益,变通粮食交易保证金作用等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
省粮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择时对政策性粮食交易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场交易开展不定期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接受举报、投诉,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