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粮食局,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省粮油批发市场:
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下达2011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的通知》(赣粮调〔2011〕2号)和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有粮食企业粮食交易的意见〉的通知》(赣粮发〔2011〕6号)要求,为规范省级储备粮轮出销售网上竞价交易行为,现就省级储备粮轮出销售实行网上竞价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储备粮食轮出销售实行网上交易的适用范围、交易方式
1、省级储备粮轮出销售,是指由省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联合下达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后,地方各国有粮食承储企业(库点)根据轮换计划将存放在本企业(库点)的省级储备粮轮出销售的业务。
2、省级储备粮轮出销售指定在江西省粮油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以网上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具体交易细则由市场制定,并报省局审核备案后,在“中国谷物网”( www.ex-grain.cn )网上公布。
二、省级储备粮轮出销售实行网上竞价交易的相关规定。
1、省级储备粮轮出销售由承储企业(库点)自行确定销售底价,并且每次竞价交易2小时前可以向市场申请调整交易底价。承储企业委托市场公告销售标的的底价、投放数量、粮食质量和交割地点。承储企业不需提供样品,但须提供交易的数量、质量、具体承储库点、以及仓库货号,作为与买方签订成交合同的依据。
2、省级储备粮轮出销售每周一次集中网上竞价交易(视市场情况可适当每周增加集中交易次数),未成交标的自动转入滚动竞价交易方式。两次集中网上竞价交易未成交的标的,承储企业(库点)必须调整底价,再次进入网上竞价交易,直至成交。
3、参加交易的企业为省内外各类粮食经营及用粮企业,各类粮食经营及用粮企业参加竞价交易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场办理报名手续,取得交易资格。
4、省级储备粮轮出销售网上竞价交易手续费按1.5‰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为鼓励承储企业(库点)积极进入市场交易,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库点)暂免交易手续费,交易前也不预交交易保证金与手续费保证金。
5、交易交款期为10天(含非工作日),提货期为30天(含非工作日)。标的超过2000吨的,提货时间可以延长10天。出库费用按30元/吨(如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费用同省级储备粮出库费用作相应调整),由买方承担,提货期超过规定期限的按每天每吨0.2元向买方加收保管费。
6、货款结算委托市场负责。货款到帐后,市场留下与买方对等保证金作为后期商务处理保证金,其余货款必须于3个工作日内汇入承储企业(库点),所留保证金在交易完成后,凭买卖双方《验收确认单》,再汇入卖方帐户。
7、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各地必须按照赣粮调〔2011〕2号文确定的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轮出、轮入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轮换期,延长架空期。对不以网上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省级储备粮销售的承储企业(库点),省粮食局将取消其承储资格,并停拨费用利息补贴。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省级储备粮轮出销售网上竞价交易各项工作
1、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根据各库点提出的轮出时间、数量等情况,负责协调组织承储企业参加网上竞价交易,并跟踪了解掌握竞价交易的进展情况,协调各地承储企业有序开展上网交易,保持粮食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
2、省粮油批发市场要按照规范有序、方便客户、服务良好、安全高效的要求,做好交易双方的资格审核、货款结算、协调解决商务纠纷等有关商务服务,并及时向省粮食局、省储备粮公司报告交易结果。
3、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储备粮轮出销售网上竞价交易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落实责任,切实指导各辖区内承储企业做好网上竞价销售工作,合理定价,并督促各承储企业及时将轮出时间、数量等情况报告省储备粮公司和省粮油批发市场,严格遵守粮食出库的各项规定和出库质量标准,严格落实省储粮管理及出库责任制,确保各承储库及时顺利出库。对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4、省局建立省级储备粮轮换情况报告制度。在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后,市场要及时将省级储备粮销售等有关情况报送省储粮公司。省储粮公司要建立旬报制度,收集交易市场的成交数量、成交价格,每10天向省粮食局报告一次,报告时间为每月逢2、12、22日。
附件: 江西省2011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江西省2011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
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受江西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委托,江西省粮油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具体承担江西省2011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活动。根据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有粮食企业粮食交易的意见〉的通知》(赣粮发〔2011〕6号),江西省粮食局、江西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下达2011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的通知》(赣粮调〔2011〕2号),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1年度(以下简称本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活动,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交易,交易双方及本市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场进行的粮食电子竞价销售交易活动,粮食电子竞价销售交易采取电子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组织具体情况以交易会前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本年度省级储备粮竞价交易的卖方为省级储备粮各承储库点,省级储备粮各承储库点负责签订合同、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承担卖方责任。本年度省级储备粮竞价交易的买方是具有粮食交易经营资格的省内外粮食加工、经营企业。(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不允许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须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参加现场电子竞价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本市场,办理电子竞价交易相关手续。
第五条 买卖双方须向本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80元/吨和手续费保证金5元/吨,保证金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到达本市场指定帐户,帐户名称为:
单位名称:江西省粮油批发市场
开 户 行:江西省南昌市交行省府支行
帐 号:361604100018170012080
汇入地点:江西省南昌市
(本市场财务部咨询电话:0792-8127617)
第六条 本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电子竞价交易的,由本市场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代表证、交易摊位号、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具有资格的交易代表。交易摊位号、密码等为买方的资格凭证,属买方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 参加竞价交易的卖方须在交易会前两天向本市场提供真实、有效的《竞价销售标的物表》、所卖粮食的存粮地点、品种、数量、质量、入库年份、等级、出库费用、委托起拍价等资料,委托起拍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变更,应在交易前2小时书面提交本市场办理。卖方资料(加盖公章)可采取邮寄、传真、电子方式提供给本市场,卖方承储库点须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本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通过“中国谷物网”(www.ex-grain.cn)发布《江西省2011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
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江西省2011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清单》(以下简称《交易清单》)。
第九条 本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通过“中国谷物网”(www.ex-grain.cn)公示《交易授权书》、《江西省2011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江西省2011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合同》样本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条 交易时间:按每批次交易日公告进行。
交易地点:
1、南方粮食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大厅(九江市滨江路577号五丰大厦三楼)。
2、南方粮食交易市场各分市场交易厅:
上饶分市场:上饶市信州区盈盛家园A#楼
吉安分市场:吉安市吉州区鹭州东路16号
南昌分市场:南昌市二七北路436号
新余分市场:新余市仙来西大道443号
赣州分市场: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七里
丰城分市场:丰城市粮食局
景德镇分市场:景德镇市太白园路4号
3、网上远程电子交易
4、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交易市场将提前公告。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本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在远程交易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电子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二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
第十三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四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卖方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 包装物费用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进行,依次按标段(5个标的为一个标段)进行。
第十八条 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标的号依标段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拍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
第十九条 在起拍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条 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交易保证金所能购买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一条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二条 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买方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在集中竞价结束后,未成交标的自动转入滚动竞价。
第二十三条 在竞价交易中,因网络故障和其它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竞价交易中断,该批次交易结果无效,待网络恢复正常后该批次交易重新开始竞价。
第二十四条 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到现场、分市场、邮寄的方式签订《江西省2011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合同》。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买方须在成交之日起30天内提清货物,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交货时间原则上可延长至40天,逾期提货卖方按每天每吨 0.20 元向买方加收保管费。
第二十七条 自合同成交之日起,买方必须1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
第二十八条 具体发运方式由买方与卖方协商。如需要在库内汽车(船)板交货的,汽车(船)板前费用不超过30元/吨,板前费用由买方负担。汽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具体包括:散装出库时,包括装车、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费用;包装出库时,还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卖方承储库收取汽车(船)板前费用30元/吨后,应开具发票。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九条 交易货款通过本市场结算,本市场收到货款后,及时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买方可凭开具的《出库通知单》到卖方仓库提货或查验货物,卖方应予以配合。本市场收到买方货款,3个工作日内在汇入卖方货款中扣除对等交易保证金(80元/吨)后,货款全部汇入卖方帐户。
第三十条 买方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卖方仓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粮食质量以卖方提供的《江西省2011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清单》质量标准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卖方仓库计量衡器为基准,允许交割数与成交数之间有3%的溢短,双方按实际出库数结算,数量发生短少由卖方承担。卖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具正式发票。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以快递等方式及时送达本市场;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卖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本市场调解。经调解无效的,由本市场会同江西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本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
买方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前5日必须向本市场书面提出。如买方未提出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本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本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市场按成交金额的1.5‰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手续费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如有违约,守约方手续费由违约方一并交纳。
第三十四条 买方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在全额划转时转做货款。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本市场开出的交易保证金和手续费保证金收据,经本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和手续费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手续费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
第七章 违约责任承担
第三十五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拒绝签订合同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履行,买方交纳的手续费保证金及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中交易保证金80元/吨划拨给卖方,手续费保证金5元/吨由本市场没收。
第三十六条 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至本市场指定帐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履行,违约责任按上述第三十五条执行。
第三十七条 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履行,本市场负责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卖方货款中扣除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划拨给买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货物仍未运出的,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如卖方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库,经举报核实后,本市场按卖方违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市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拨付货款的,由本市场按银行利率向卖方支付未支付货款的贷款利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本市场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本细则如与省局文件不符的,按省局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交易细则由江西省粮油批发市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