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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修正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正在公开征求对《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修正案送审稿)》意见建议。各地粮食部门如对送审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在201228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5号江西省粮食局办公室(邮政编码:33004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lsjbgs@jxgrain.gov.cn

 

附件:

《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修正案(送审稿)

 

 

江西省粮食局

                               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修正案

(送审稿)

 

一、第六条修改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粮食经纪人(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必须依法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第八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和粮食经纪人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3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5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三)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第九条修改为:粮食收购者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在本省进行工商登记的中央直属企业、外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和粮食经纪人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时,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予以公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计量器具进行实地核查。

六、第十四条修改为: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实行定期审核。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60日前向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粮食行政管理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或暂停其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变更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粮食收购者要求退出粮食收购经营活动的,应向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由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部门收回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并予以公示。           

具体操作办法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修正案作出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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