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收代储粮食业务管理,规范操作程序,规避经营风险,提升粮食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南昌县粮食局制定了代收代储粮食业务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从十个方面对代收代储粮食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一、业务开展实行上报审批制。凡是开展代收代储业务的,购销企业要注明粮食加工企业的单位全称、法人代表、代收代储粮食品种、数量、仓库储存地点并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县局审批。
二、代收代储粮原则上存放在粮管所仓库内。对库外储粮条件较好的单幢仓库,经县局实地查勘论证,待县局审批后方能开展代收代储粮食业务。
三、必须签订业务合同。凡是经县局审批同意开展代收代储粮食经营业务的,购销企业要与对方粮食加工企业签订《粮食代收代储业务合同》,并报县局备案。
四、所需资金由县粮油购销公司统一组织贷款,贷款资金拨付按县局审批的代收代储粮食早、晚稻的数量核算下拨,不得挪作他用。
五、提供给对方收购资金差额部分应由对方粮食加工厂按实际收购量补足。购销企业提供的收购资金利息由对方粮食加工厂全额承担。提供的早、晚稻收购资金由对方粮食加工厂在次年的5月30日、8月30日之前全部归返。
六、加强对入库数量监管。收购期间,购销企业要派员参与收购,坚持收购质量标准,防止收等外粮及陈粮。购销企业必须健全收购入库手续,做到凭证齐全。收购粮款必须实行先粮后款,按实际收购入库量支付粮款,确保代收代储粮食数量的真实性。
七、出库要严格执行“先款后货”的原则。粮食出库必须做到先款后货,先开单后出库,严把粮食出库关。
八、明确粮权属性。凡是代收代储粮食的粮权一律属各购销企业,对库外的代收代储粮食必须在储粮仓房外醒目的位置张贴“此仓库粮食粮权属xx购销企业”标志。
九、实行跟踪监管。凡是在库外存放代收代储的粮食,购销企业要派员驻库监管,驻库监管人员名单报县局调控科,驻库监管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县局将组织有关科室进行不定期抽查。收购结束后,县局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十、明确责任。凡是代收代储粮食因操作程序不到位或监管措施不到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购销企业法人代表负责,构成法律责任的追究其企业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南昌县粮食局 涂海金)